中共平度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平人组办〔2024〕6 号

关于印发《平度市人才平台载体奖励实施

细则》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工)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党组(党委、支部):

现将《平度市人才平台载体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平度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5月29日

平度市人才平台载体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人才平台载体建设,着力增强人才集聚效应,根据《关于加强新时代高质量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平发〔2022〕2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人才平台载体是指经上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组建)或备案设立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研发平台及专家工作平台、博士后工作平台、院士工作站等。

第三条  人才平台载体奖励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业务归口管理原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协、市财政局等单位具体实施。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四条  人才平台载体奖励对象。

(一)首次认定(组建)的国家级、省级、青岛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研发平台。

(二)经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省级、青岛市级专家工作平台、招收首位博士后进站并开题的博士后工作平台。

(三)经批准设立的省级、青岛市级院士工作站。

第五条  本细则奖励的人才平台载体须拥有必要的研发设备、科研人员,具有较强技术研发能力,能够为入驻人才项目或人才创办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技术支持、科研配套和成果转化等专业化服务。

第六条  本细则奖励的人才平台载体须依托平度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在平度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省、青岛市驻平企业为申报主体。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对首次认定(组建)或备案设立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研发平台按国家级、省级、青岛市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八条  对首次通过国家级、省级、青岛市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给予运营单位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九条  对专家工作平台、博士后工作平台按照以下奖励标准。

(一)对新认定的青岛市级专家工作站给予5万元奖励;

(二)对新认定的青岛市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青岛市级专家服务基地给予10万元奖励;

(三)对新认定的山东省级专家服务基地、山东省级乡村振兴专家服务基地、山东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给予30万元奖励;

(四)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家服务基地、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对批准设立的院士工作站按省级、青岛市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四章  申报及审批

第十一条  人才平台载体奖励申请实行归口管理、逐级申报,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以下分工负责各自领域人才平台载体的组织申报和受理审核。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及省级院士工作站的组织申报和受理审核。

(二)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的组织申报和受理审核。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专家工作平台、博士后工作平台的组织申报和受理审核。

(四)市科协负责青岛市级院士工作站的组织申报和受理审核。

(五)市财政局负责人才平台载体奖励资金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申报及拨付程序

(一)申请及审核。各人才平台载体依托企业提出申请,报所在镇(街道、园区)初审,初审合格后出具推荐函,报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或现场考察。

(二)审定及公示。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按程序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平台载体依托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平度市人才平台载体奖励申请表》。

(二)依托单位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平台认定证明。

(三)其他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归口管理单位要求为准)。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拟受奖单位年度内发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违占违建、欠缴税款、统计等方面违法行为情节比较严重或者影响比较恶劣的,或被列入联合惩戒失信对象名单、法定代表人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取消当年奖补资格。

第十五条  对已享受“一事一议”或其他单独奖励政策的,不再享受本《细则》相关奖励政策。根据每年度公布的工业企业A、B、C、D四类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对上述政策扶持企业进行差别化配置,D类企业不予扶持。

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对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财政资金等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获得同类不同层级人才平台载体认定的,对建设单位的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协、市财政局根据工作职责,分别负责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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