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平度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平人组办〔2024〕5 号

关于印发《平度市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奖励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工)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党组(党委、支部):

现将《平度市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平度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5 月29日

平度市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加强新时代高质量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平发〔2022〕2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奖励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奖励条件与标准

第三条  奖励对象。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奖励对象为在平度辖区内工业企业全职工作,无违法失信等行为且为平度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第四条  奖励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申报条件。

(一)奖励对象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且具有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限制。

(二)具有不低于5年的国内外相关行业领域知名企业担任中层及以上管理工作经验,具备现代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和突出的工作业绩。

(三)在引进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管理职务或担任规模以上企业生产、技术、营销、财务、人力、法律、投资等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以上管理职务。

(四)组织企业开展管理创新,建立现代管理体系,在发展战略、资本运作、市场开拓、科技和商业模式创新等相关方面成绩显著,对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发挥重要作用。

(五)2022年10月1日以后,首次与平度企业签订4年及以上具有法律效力的全职聘用(劳动)合同,且在平度首次缴纳社会保险。

(六)对经认定的外籍及港澳台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可不受社会保险限制,与国内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同等享受奖励。

第五条  奖励对象所在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申报条件。

(一)企业在平度注册登记1年以上,税务征管关系在平度市内。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三)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纪和重大失信行为。

(四)申请奖励前两个年度内,企业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及质量事故。

(五)企业运行状况良好、效益较高,且主要产品和服务符合平度产业发展导向,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

(六)企业销售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奖励不超过5人;1亿元以上不足10亿元,奖励不超过3人;2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奖励不超过2人。

第六条  奖励标准。对全职聘用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总额(包括工资、福利、奖金以及个人承担的保险和公积金等,不含单位缴纳保险和公积金、股份分红等)达到10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上的,连续三年每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3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首次申报时间由人才在合同期限内自主确定,3年时间接续计算,期间劳动合同解除(企业不再存续)或不再符合申报条件,奖励自动终止。

第八条  以下人员不在申报范围

(一)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申报。

(二)民营企业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和国有企业中由上级党组织任命的企业领导人员不作为申报人选。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九条  奖励对象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平度市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奖励申请表》。

(二)申报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任职证明材料、收入证明材料、个人纳税和信用记录证明材料等。

(三)申报人员年度工资银行到账记录、个人承担保险和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奖金、福利等证明材料。

(四)企业营业执照、税收证明、银行基本开户许可证、企业征信等复印件(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五)镇(街道、园区)审核推荐函。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受理、认定和拨付程序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申报通知,企业向所属镇(街道、园区)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各镇(街道、园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出具推荐意见,统一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各镇(街道、园区)推荐申报人选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平度市税务局等部门对通过初审的人选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初步审查和现场考察情况形成汇总材料,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会议研究。

第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对拟奖励人选按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提交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及时兑现奖励。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负责加强对有关人才的日常管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开展年度考核评价,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中止奖励兑现,并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奖励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人才享受的奖补资金,原则上不得高于扶持期内企业实现的区域经济贡献,同一企业享受本细则扶持的奖励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得高于其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

第十八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奖励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市财政以最高扶持标准发放,已享受“一事一议”或其他单独奖励政策的,不再享受本细则相关奖励政策。

第十九条  申报人员应如实填报信息,据实提报有关材料。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追缴所发资金,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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