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平度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平人组办〔2024〕4 号

关于印发《平度市技术技能人才补贴实施

细则》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工)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党组(党委、支部):

现将《平度市技术技能人才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平度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5 月29日

平度市技术技能人才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集聚优秀技术技能人才,更好地服务平度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加强新时代高质量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平发〔2022〕2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技术技能人才补贴包括:专业技术人才生活补贴、技能人才生活补贴、岗位实习人才补贴。

第三条  技术技能人才补贴的审核发放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补贴对象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才生活补贴对象为首次到平度市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正规就业或自主创业,并在平度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时已具有正高级、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

第五条  技能人才生活补贴对象为首次到平度市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正规就业或自主创业,并在平度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具有(已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人员、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人员、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人员。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才生活补贴和技能人才生活补贴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2022年10月1日及以后首次在平度市正规就业或自主创业,就业或创业时间,以首次在平办理就业缴纳社会保险日期或创办的创业实体登记注册日期为准。

(二)在平度市就业或自主创业,并在平度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时已具有正高级、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

(三)在平度市就业或自主创业,并在平度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具有(已取得)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技能人才人员。

(四)由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含个体工商户)按规定为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均需在平度市缴纳),包括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第七条  岗位实习人才补贴对象为2022年10月1日及以后在平度市企业岗位实习满1年,并与平度市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平度市连续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市内职业(技工)院校学生。

第三章  补贴标准及发放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才生活补贴按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2000元/月,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1000元/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500元/月的标准发放。

第九条  技能人才生活补贴按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人员2000元/月,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人员1000元/月,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人员500元/月的标准发放。

第十条  岗位实习人才补贴按照5000元/人标准一次性发放。

第十一条  补贴期限。专业技术人才生活补贴和技能人才生活补贴申请人自首次享受补贴月份起,可享受最长36个月。对已领取补贴但补贴期限未满且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在平度市用人单位重新就业并在平度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后可申请剩余月份的生活补贴。

第十二条  申领时间。生活补贴每半年申报一次,具体申报时间以平度人才网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  申报流程。

(一)个人申报。技术技能补贴实行线上申请,全程网办。申请人登录平度人才网进入相关申报模块,根据提示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关材料,并对提报信息真实性进行承诺。

(二)审核公示。申请人提交申请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次月首个工作日开始通过系统进行线上汇总核实,系统无法核实的,由申请人按照审核时间要求提供材料进行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平度人才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市财政局申请补贴资金,补贴资金到账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十五条  其他事项。

(一)2022年9月30日前,首次来平度正规就业或自主创业,符合《关于实施“智汇平度”人才工程的12条意见》(平发〔2018〕12号)技能人才生活补贴申领条件,但尚未领取生活补贴的人员,按原政策的申报条件及补贴标准申领生活补贴。

(二)2022年10月1日及以后,首次来平度正规就业或自主创业,符合本细则要求的,按照本细则申领生活补贴。已按《关于实施“智汇平度”人才工程的12条意见》(平发〔2018〕12号)规定申领技能人才生活补贴但未申领结束的人员,仍按原政策标准领取剩余期限的生活补贴。

(三)申请人同时符合青年人才生活补贴申报条件的,只能选择一项申请,不能同时享受。

(四)平度行政区域内属于各级财政供养的人员不享受生活补贴。来平首次就业因首次就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等原因不符合申报条件,离职后进入平度市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正规就业或在平度自主创业,同时符合本细则第四、五、六条要求的,可以享受生活补贴;离职后在平度市外就业创业,再回平就业创业的,不再享受生活补贴。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技术技能人才补贴补助发放工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严格审核申报人员信息,认真核实申报人员条件,切实做好资金发放和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要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申报人员应如实填报信息,据实提报有关证明。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追缴所发资金,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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